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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交互模式,弥补了金融市场供需结构的失衡,丰富了信贷市场的层次性,为实体经济中存在融资壁垒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开启了传统银行之外的另一扇门。然而,我国目前缺乏对P2P网络借贷的前置性规范与风险管控机制,基本上仅依赖于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来进行事后监管,使刑法负担了刑法前置法和刑法本体法两个层次的监管工作,一些应当被刑法前置法规制的行为被提前“犯罪化”。司法实践中,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基础罪名来打击所有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出现了适用上的扩大化倾向,并且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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